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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军因与鹤壁市四英机械厂、孙世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初字第22号 原告王爱军,男,1970年5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金娥,女,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杨庆华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初字第22号
原告王爱军,男,1970年5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金娥,女,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杨庆华,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代理权限: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款项。
被告鹤壁市四英机械厂,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北四矿院内。
法定代表人孙世建,该厂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延礼,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孙世建,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
原告王爱军因与被告鹤壁市四英机械厂、孙世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爱军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7332411.28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王爱军变更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382411.28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爱军于2015年1月26日以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爱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爱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59.29元,减半收取16930元,由原告王爱军负担。
审判长 郭 琳
审判员 骆慧杰
审判员 刘万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司明慧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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