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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狮豹头乡羊湾村民委员会与卫辉市水利局沧河管理处、毛文新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1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卫辉市狮豹头乡羊湾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郭胜,村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裴富金,该村委会会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卫辉市水利局沧河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1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卫辉市狮豹头乡羊湾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郭胜,村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裴富金,该村委会会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卫辉市水利局沧河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处长。
委托代理人尚爱国,该处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呈世,该处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文新,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东方,卫辉市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上诉人卫辉市狮豹头乡羊湾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羊湾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卫辉市水利局沧河管理处(以下简称沧河管理处)、毛文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4)卫民初字第6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羊湾村委会的负责人郭胜、委托代理人裴富金,被上诉人沧河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尚爱国、郭呈世,被上诉人毛文新的委托代理人冯东方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认为,羊湾村委会要求沧河管理处、毛文新拆除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前提应查明毛文新所建房屋是否位于羊湾村委会所有的土地范围之内,是否侵犯羊湾村委会的合法权益。审理中,沧河管理处否认涉案房屋建于羊湾村委会所有的土地范围之内,并主张涉案房屋的土地属沧河管理处经营管理,羊湾村委会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所占土地属其所有,不能明确羊湾村委会与沧河管理处土地权属界线,对涉案房屋所占土地权属双方存在分歧,处理该案涉及土地确权问题,故本案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卫辉市狮豹头乡羊湾村民委员会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卫辉市狮豹头乡羊湾村民委员会。
羊湾村委会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05年11月5日,羊湾村委会与沧河管理处签订了协议,约定翟阳线建设工程穿越了鱼池,羊湾村西翟阳线南半部分保留水面现状及看鱼房一间,归沧河管理处所有,水面以外归羊湾村委会所有。但在2006年,毛文新在看管鱼塘期间强行在羊湾村委会所有的土地上建房24间,羊湾村委会要求沧河管理处和毛文新拆除该24间房屋于法有据。羊湾村委会与沧河管理处不存在地界纠纷,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判令沧河管理处和毛文新拆除24间房屋,恢复该地块的原状。
沧河管理处答辩称: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人民政府解决。一审裁定正确,请求维持原审裁定。
毛文新答辩称:同意沧河管理处的答辩意见。另,本案所涉土地已经卫辉市人民法院(2010)卫民初字第213号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新中民四终字第623号判决认定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
本院经审理认为:在卫辉市人民法院(2010)卫民初字第213号一案中,张玉虎以其与羊湾村委会签订荒山承包合同,毛文新所修建房屋(包括本案争议的24间房屋)侵犯了张玉虎的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毛文新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立即拆除所有违法建筑,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并赔礼道歉。卫辉市人民法院以羊湾村委会与沧河管理处土地权属界限不明为由,驳回了张玉虎的起诉。后张玉虎提起上诉,我院作出(2010)新中民四终字第623号民事裁定,以张玉虎与毛文新之间争议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为由,驳回了张玉虎的上诉,维持了卫辉市人民法院(2010)卫民初字第213号裁定。因上述裁定中已经确定了毛文新修建的24间房屋所占用土地的权属存在争议,现羊湾村委会起诉要求沧河管理处和毛文新拆除案涉24间房屋,本案依然属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虽然羊湾村委会在二审中提交了卫辉市国土资源局的证明及郭友法、郭六栓、郭良生、郭长春等人的证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故羊湾村委会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认定24间房屋所占用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本案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综上,原审驳回羊湾村委会的起诉并无不当,羊湾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克洋
审判员  张军委
审判员  许 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俊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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