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孟祥琨与滕宏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祥琨,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司建军,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宏臣,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孟祥琨因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祥琨,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司建军,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宏臣,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孟祥琨因与上诉人滕宏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牧民一初字第11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祥琨及委托代理人司建军,上诉人滕宏臣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保全申请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腾宏臣不是保全申请人,孟祥琨仅起诉腾宏臣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裁定如下:驳回孟祥琨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法律规定不予收取。
孟祥琨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交通事故受害人张得忠于2010年7月21日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民事赔偿,同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新牧民一初字第715号民事裁定书,将孟祥琨所有的车辆豫GL53XX查封,滕宏臣是张得忠申请查封的财产担保人。滕宏臣于2010年7月20日将豫GL5360从交警部门开走,并将车辆投入从事营运。2012年6月29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王村法庭工作人员和孟祥琨找滕宏臣要车,滕宏臣才将车辆返还,期间车辆行驶24000公里,破损不堪,不能正常使用。二、在张得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法院判决车主孟祥琨不负有法定赔偿责任,故查封孟祥琨的营运车辆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张得忠和担保人滕宏臣应当承当共同侵权责任。孟祥琨在此情况下可以选择任一方承担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改判由滕宏臣赔偿孟祥琨的损失。
滕宏臣答辩称,答辩意见同自己上诉意见。
滕宏臣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张得忠的赔偿案件中,孟祥琨提供了其与交通肇事司机王修富的肇事车辆租赁协议(对协议的真假滕宏臣曾保留了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权利),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据此判决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及肇事司机对张得忠进行赔偿。张得忠申请法院查封肇事车辆于法有据,滕宏臣作为担保人程序合法。二、滕宏臣未将肇事车辆开走,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将肇事车辆依法查封后停放他处,指定代管,具体停放何处滕宏臣不知道。孟祥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滕宏臣在法院查封之前开走肇事车辆的凭据。一审中,孟祥琨未提供滕宏臣私自将车开走并是其车辆发生变化、毁损的事实认定和凭据,孟祥琨个人所写的数据没有法律效力。三、孟祥琨不承担法律赔偿责任,其要求滕宏臣承担担保责任错误。法院查封车辆是为保全受害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滕宏臣作为担保人同样是为了受害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滕宏臣担保没有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改判驳回孟祥琨的诉讼请求。
孟祥琨答辩称:一、滕宏臣是案件中的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二、滕宏臣擅自将法院下达查封裁定得车辆开走,损害了孟祥琨的权益。
本院认为:在张得忠诉王修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滕宏臣为张得忠的委托代理人,且是张得忠申请诉前保全的保证人,并提供了担保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而张得忠提供的担保时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提供的担保,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故孟祥琨认为张得忠与担保人滕宏臣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孟祥琨有权选择任何一方作为被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涉案车辆在2010年7月21日至2012年6月29日处于法院查封期间,且并未指定由滕宏臣保管车辆,故孟祥琨起诉滕宏臣在查封期间造成的车辆损失无法律依据。因本案一审并未进行实体审理,故滕宏臣要求改判驳回孟祥琨诉讼请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滕宏臣的上诉理由均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对此,本院不予审理。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克洋
审判员  许 琳
审判员  张军委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俊超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