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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存然诉王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存然,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祥,男,汉族。 上诉人李存然与被上诉人王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存然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长民初字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存然,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祥,男,汉族。
上诉人李存然与被上诉人王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存然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存然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栋、苏波,被上诉人王国祥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波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1日李存然从王国祥处拿走现金20万元,并出具收到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王国祥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李存然2011.10.21”。收到条上未显示利息和期限。王国祥向李存然催要借款,王国祥认可李存然已偿还40000元,下余160000元经王国祥催要,李存然拒不偿还。王国祥诉讼来院,起诉要求李存然偿还欠款200000元及利息128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李存然于2011年10月21日向王国祥借款200000元,后李存然偿还王国祥40000元,应从本金中扣除。王国祥要求李存然偿还欠款200000元,扣除已偿还的40000元,下余160000元,李存然应予偿还,起诉要求超出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王国祥要求李存然支付利息128000元,因王国祥提供证据未显示利息,且李存然对利息部分不予认可,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李存然称该款不属借款,因李存然收到王国祥的200000元属实,故对李存然所述,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李存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国祥欠款160000元。驳回王国祥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0元,由李存然承担3500元,由王国祥承担2720元。
李存然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李存然2011年10月21日的“收到”条不能证明李存然与王国祥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不能因为王国祥认可已偿还4万元,就推定上诉人欠王国祥的款。在李存然诉魏新志、靳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一案中,王国祥曾作为魏新志的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王国祥所谓借给李存然的钱实际是借给了魏新志。王国祥借给魏新志好几笔钱,李存然先打白条,魏新志出具正式借据。第一笔王国祥对借款人是魏新志表示异议,但后来默认了。李存然不认可借款,而魏新志认可借款。2011年10月21日魏新志对王国祥出具的《借据》即为该笔借款(在李存然处存放),但王国祥一直没有用收到条换此借据。
王国祥答辩称:李存然与魏新志合伙经营长垣县裕兴包装有限公司(下称裕兴公司)。我共借过四次钱给李存然,李存然都给我打了收到条。其中三笔借款后来裕兴公司给我出具了其法定代表人魏新志作为借款人,李存然作为担保人的借据。但是本案20万元借款,魏新志没有给我出收据,裕兴公司也不承认是公司的借款,且李存然归还过本案借款4万元。李存然提交的2011年3月27日的借据,王国祥没有见过。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上诉、答辩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本案借款是否应当由李存然归还。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2011年10月21日李存然向王国祥出具条据“今收到王国祥现金贰拾万元整。李存然2011.10.21”。王国祥主张该200000元系李存然向其出借的借款,借款后李存然归还过借款40000元,剩余本金160000应由李存然继续偿还。李存然称该条据是“收到”条,不能证明借款关系,但是李存然没有证据证明其收到王国祥的该200000元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且李存然认可已经归还王国祥40000元。因此本案借款事实清楚,李存然应当归还借款。李存然称本案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为魏新志,但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李存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妍丽
审判员  王大鹏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慧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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