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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杰诉鹿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会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颖宇,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鹿斐,女,汉族。 上诉人王会杰因与被上诉人鹿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会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颖宇,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鹿斐,女,汉族。
上诉人王会杰因与被上诉人鹿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王会杰。
审判长  张妍丽
审判员  王大鹏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秦慧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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