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1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进喜。 委托代理人王俊伟,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委托代理人宋钊、李红新,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进喜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以下简称郑州银行新乡分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进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周云贺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