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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进喜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1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进喜。 委托代理人王俊伟,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委托代理人宋钊、李红新,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1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进喜。
委托代理人王俊伟,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委托代理人宋钊、李红新,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进喜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以下简称郑州银行新乡分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进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周云贺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俊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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