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赵喜顺诉冯跃文何春荣郭东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喜顺,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跃文,男,汉族。 原审被告何春荣,女,汉族。 原审被告郭东涛,男,汉族。 上诉人赵喜顺因与被上诉人冯跃文、原审被告何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喜顺,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跃文,男,汉族。
原审被告何春荣,女,汉族。
原审被告郭东涛,男,汉族。
上诉人赵喜顺因与被上诉人冯跃文、原审被告何春荣、郭东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民初字第1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民初字第19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343元,予以退还赵喜顺。
审判长  张妍丽
审判员  王大鹏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秦慧明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