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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飞崔增花诉张广水崔增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飞,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增花,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广水,男,汉族。 原审被告崔增铜,男,汉族。 上诉人王玉飞、崔增花因与被上诉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飞,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增花,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广水,男,汉族。
原审被告崔增铜,男,汉族。
上诉人王玉飞、崔增花因与被上诉人张广水、原审被告崔增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第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玉飞、崔增花及原审被告崔增铜共同委托代理人孔祥玉,被上诉人张广水委托代理人段伟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不能定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第6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玉飞、崔增花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238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黄天文
审判员  陈 洁
审判员  王师斌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林琦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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