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飞,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增花,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广水,男,汉族。 原审被告崔增铜,男,汉族。 上诉人王玉飞、崔增花因与被上诉人张广水、原审被告崔增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第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玉飞、崔增花及原审被告崔增铜共同委托代理人孔祥玉,被上诉人张广水委托代理人段伟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不能定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第6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玉飞、崔增花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238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黄天文 审判员 陈 洁 审判员 王师斌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林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