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煤业(集团)新乡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赵固乡政府东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董正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希琴,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守环,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生,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代理人孟凡军,男,汉族,1964年8月14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赵春林,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贺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晖,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新乡能源有限公司因不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一初字第9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新乡能源有限公司上诉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或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谢守环的诉请理由及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确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告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焦作市解放区辖区,故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新乡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永胜 审 判 员 苏 杭 代审判员 董艳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