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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森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89号 罪犯张建森,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2)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89号
罪犯张建森,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2)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建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宣判后,2012年1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张建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建森于2011年2月11日凌晨1时许,受害人在郑州市中原区至尊王朝国际酒店消费时因对服务小姐不满并殴打了服务小姐。被告人张建森得知此事后,伙同他人分别赶到受害人所在的房间,要求赔偿未果情况下,对受害人进行殴打,随后又将受害人带到40055房间,向受害人索要2万元赔偿金,并继续殴打,胁迫受害人说出其钱包所在,将受害人手表、现金3400元人民币、100元港币抢走,并逼迫受害人从自动取款机上取出现金400元,然后威逼受害人答应将剩余的16100元补齐后才让受害人离开。被告人张建森系主犯。
罪犯张建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5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建森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建森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建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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