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08号 罪犯李争召,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初中辍学,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2011)新密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争召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刑期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宣判后,2010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李争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争召于2009年10月份,伙同他人窜至登封等地二次盗窃变压器,价值18400元。2009年7月下旬一天,被害人郭某甲将其红色铃木两轮摩托车停放在新密市矿区办事处百货大楼乐天网吧楼下公厕的旁边,后被盗。2009年8月份,郭某乙将该摩托车经被告人李争召介绍出售,被告人李争召在明知道摩托车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价值3600元的该两轮摩托车以1300元价格卖给郑某某。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罪犯李争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7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争召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争召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争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