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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礼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86号 罪犯李俊礼,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86号
罪犯李俊礼,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俊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宣判后,2012年5月2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李俊礼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俊礼于2010年3月份至2011年3月份期间,伙同他人分别窜至长垣县、孟州市、开封杞县、安阳市、周口市、焦作市、辉县市孟庄镇、焦作市武陟县、鹤壁市、获嘉县,入室盗窃电视机、电脑、相机等物品,数额巨大。被告人李俊礼系主犯。
罪犯李俊礼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五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俊礼减刑,已经过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俊礼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俊礼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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