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90号 罪犯李占雷,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1日作出(2008)巩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占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7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宣判后,2008年2月20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减刑一次,于2012年1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李占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占雷于2005年在贵阳市以800元价格购买自制手枪一支及子弹80余发,后存放其家中;2007年6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李占雷怀疑本村被害人李某某与自己妻子有不正当关系,怀恨在心,便持枪将本村的受害人李某某打了两枪后又朝受害人女儿打了一枪,造成被害人女儿轻伤。 罪犯李占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五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占雷减刑,已经过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占雷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占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