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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志付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44号 罪犯杜志付,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1)辉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544号
罪犯杜志付,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1)辉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志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所判有期徒刑四年予以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宣判后,2010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2013年5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杜志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杜志付于2009年6月份,伙同他人在辉县百泉镇、城关镇等地盗窃货车上的电瓶等物四起,总价值5800余元。2009年6月4日23时许,在辉县市体育场溜冰时因与受害人马某碰撞,双方口角、互殴,后伙同他人持刀将马某砍致轻伤。2009年6月29日伙同他人受人指使,预谋后携带购买的洋镐把、铁丝等工具,窜至辉县市西关村,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拆受害人侯某某的房屋,并将侯某某打致轻伤。2009年8月13日,杜志付等数十人受人指使,到辉县市一项目工地强行驱赶工地工人,发生殴斗,造成三人轻微伤。该系主犯、累犯。
罪犯杜志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连续表扬四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杜志付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刘某某及服刑人员郑某某、张某某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志付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志付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6日起至2015年4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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