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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鸥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刑一终字第00081号 原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海欧,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百龙,河南云台律师事务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刑一终字第00081号
原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海欧,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百龙,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海欧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修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海欧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1年6月16日,焦作新区(现更名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李万街道耿作村村民委员会将本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与焦作未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联营进行建设,联营期限15年,未来汽车公司向耿作村支付收益金。2012年11月29日,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焦作新区李万街道耿作村村民委员会及焦作新区李万街道办事处三方签订了征地协议,征用耿作村土地作为中能天然气项目用地。经李万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项目涉及的征地补偿款和地面附属物清点、赔偿兑现事宜由办事处主任谷某某、耿作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李海欧具体负责。2012年10月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海欧利用担任耿作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焦作新区管理委员会征用耿作村土地,对未来汽车公司地上附属物补偿工作中,向未来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甲索要现金8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焦办文(2003)7号、焦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焦编(2011)9号、(2014)1号文件证实中共焦作新区工作委员会、焦作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2月17日更名为中共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作委员会、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李万街道办事处关于李海欧任职情况证明。
3、联营协议证实,2011年6月16日,耿作村村民委员会将本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与焦作未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联营进行建设,净用地面积7.65亩,联营期限15年。
4、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招商融资促进局通知证实,2013年谋划项目包括焦作市中能公司企业总部及结算中心项目。
5、征地协议证实,2012年11月29日,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焦作新区李万街道办事处、焦作新区李万街道耿作村村民委员会三方签订了征地协议,征用耿作村土地0.5397公顷(折合8.0955亩),补偿总金额共计36.4298万元(含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耿作村村民委员的责任和义务是负责将补偿款及时兑现到位,并确保专款专用等。
6、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招商融资促进局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焦作市中能公司到示范区(时称焦作新区)洽谈总投资约6000万元的项目,在玉溪路东、中纬路南做了现场选址考察。招商部门将该项目作为意向投资项目向有关部门及意向用地所在办事处李万街道做了通报。由于项目方原因,该项目于2013年初终止洽谈。
7、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焦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原焦作新区)土地征用附着物赔偿的程序为:征用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土地所属的村委会和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三方共同清点,清点后由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依据焦作市人民政府(2009)46号文件的标准进行造表、签字、盖章,由征用土地所属办事处打出申请报告报上级审批后拨付赔偿款。
焦作中能天然气项目占用焦作新区李万街道耿作村的土地8.0955亩,该土地地上附着物由李万街道办事处和耿作村委会清点、制作赔偿表,该局审核后,由李万街道办事处上报至国土建设环保局和新区相关部门及各分管领导签署完毕后拨付赔偿款。
8、李万街道办事处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9月份接新区通知,涉及李万街道办事处项目有焦作市中能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项目。项目涉及征用未来汽车公司停车场使用耿作村的土地7.65亩,征地补偿款和地面附着物清点、赔偿兑现事宜,经办事处研究决定由办事处主任谷某某、耿作村村委会主任李海欧具体负责该项目。
9、耿作村村民委员会2013年元月10日会议记录,会议研究内容包括未来汽车公司停车场被占赔偿费要及时兑现。
10、焦作新区管理委员会豫焦新文(2011)10号文件证实,项目建设中赔付农村的青苗及附着物赔偿款标准,按1.5万元/亩执行,不足部分办事处自筹。
11、李万街道办事处焦新李办(2012)123号文件关于拨付中能天然气项目青苗补偿款和场地平整等费用的请示及44万余元的拨款审批表证实,李万街道办事处向管委会申请拨付中能天然气项目占地8.0955亩的青苗补偿款121432.50元(1.5万元/亩的补偿标准),场地平整以及修建围墙等费用320221元,共计441653.50元。
12、耿作村银行账户、记账凭证、资金出帐通知单、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存根、赔偿建停车场费用明细表证实清点人是马某某、李海欧、杜某某;2013年元月14日耿作村支付给未来汽车公司赔偿款32万元。
13、焦作未来集团记账凭证、中信银行个人网银查询单复印件证实,未来汽车公司收耿作村赔偿停车场款32万元。
14、耿作村记账凭证、焦作高新区会计核算中心资金入帐通知单、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李万办事处内部转账凭证复印件证实,2013年1月16日,耿作村收中能公司征地款242865元,收项目协调费257135元。
15、李万街道办事处提供的242865元征地款的内部转账凭证、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257135元项目协调费的记账凭证、内部转账凭证、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复印件。
16、李万街道财政所的证明证实,2013年元月14日,谷某某说为了中能天然气项目尽快进驻,新区赔偿款马上到位,通知财政所先从耿作村财务资金支付32万元赔偿地面附着物所有人未来汽车公司。2013年元月16日,新区财政拨付耿作村土地款242865元,财政所将该款拨付耿作村财务账上。谷某某主任又通知财政所以项目协调费名义拨付耿作村257135元,以弥补耿作村先行支付未来汽车公司赔偿款。目前还差耿作村垫付未来汽车公司赔偿款62865元。
17、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局提供的复印件证实,2013年1月16日支付李万中能天然气项目征地补偿款242865元;1月29日支付李万中能天然气项目青苗补偿和场地平整费441645.5元。
18、私营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焦作未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郭某甲。
19、焦作市未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的证明证实,未找到未来汽车公司后停车场征用土地时地面附属物赔偿表。
20、2013年2月6日徐某某在中信银行取款10万元的取款凭条、2013年2月7日张某某的中信银行个人网银向郭某丙的账户转账20万的交易打印单。
21、李海欧用8万元里的钱购买的一部苹果手机、一辆本田600摩托车的照片。
22、2014年6月19日修武县检察院反贪局收李海欧案款8万元的票据。
2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海欧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4.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证明,该局接到李海欧涉嫌受贿犯罪线索后,2014年6月18日通知李海欧进行询问,2014年6月19日将李海欧刑事拘留。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甲证实,2012年9、10月份,李海欧找其说新区招商引资天然气项目,要征用耿作村租给未来汽车公司作停车场用的7亩多地,并对地面附属物进行赔偿,让未来汽车公司列损失清单。公司财务经理刘某甲安排人制作了约24万元的赔偿清单,但其和耿作村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期限未到,搬迁会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其和李海欧说要求赔偿这些费用,李海鸥说村里没有钱,停车场遂未搬迁。2012年12月,李海欧让其将搬迁停车场造成损失的费用也列到赔偿表上,争取包赔。其安排刘某甲又制作了一份金额大概为32万元的清单,两张清单其都交给了李海欧,让他去跑这个事。2013年元月,停车场赔偿款下来后刘某甲去办理了领款手续。赔偿款到位后,李海欧对其说村干部为这事跑前跑后,让表示一下。其说这事都是村里跑的,其只得够实际投入的24万元就可以了,剩下8万元给村委成员。2013年2月初过年前几天,因当时公司没有那么多现金,其对其姐郭某丙说耿作村村长要用钱,让她送10万元现金,其将8万元给了李海欧,随后其就让妻子张某某归还了该钱。
2、证人陈某某证实,2012年中能天然气项目征用耿作村地一事,经办事处研究决定由办事处主任谷某某、耿作村由村委会主任李海欧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征地和地上附属物补偿等事宜。其在会后将办事处的决定通知李海欧,并让他配合好国土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该项目各项事宜向办事处主任谷某某汇报请示。
3、证人郭某乙证实,2012年10月左右,中能天然气项目进驻工作,经办事处研究决定,由办事处主任谷某某具体负责,耿作村土地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等工作由耿作村村委会主任李海欧具体负责。
4、证人刘某某证实,2013年春节前,中能天然气项目征用耿作村租给郭某甲的未来汽车店当停车场的8亩多土地,包赔有24万多元征地款和25万多元协调费。谷某某吩咐其和李海欧从村帐上把未来汽车公司的32万元特殊附着物款先支了。李海欧安排其给郭某甲打款,并让其和郭某甲店里的财务刘某甲联系准备相关手续,刘某甲安排一个年青孩带着赔偿建停车场费用明细表及郭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来找其,其将明细表给了李海欧。村委会专门开会研究过此事并有记录,会后村里专门给办事处打申请支付未来汽车店赔偿款32万元,村里盖过章后其去办事处审批拨付支款,后将32万元的支票给了刘某甲。这32万元包赔款村里没有人去进行清点,是否是真实的实际支出其不清楚。
5、证人杜某某证实,2013年春节前,中能天然气项目征用过耿作村租给郭某甲的未来汽车公司当停车场的8亩多土地。2012年12月,新区领导去现场看地,当时村委会主任李海欧不在家,其和会计刘某某去现场查看过地界。之后新区和办事处一直催着让企业尽快进地,村委开会研究了此事,同意尽快兑现赔偿款。几天后,李海欧让其签字支款,说上面领导催得急,让先从村账上把钱支给未来汽车公司,上面拨下款后再打到村帐上。后村账上垫支给未来汽车公司大概30多万元,其不清楚是否列有清单,对清单上的包赔项目其未清点核实过。
6、证人谷某某证实,其任李万办事处主任期间负责中能热力公司进地项目对郭某甲的未来汽车公司的附属物包赔工作。中能公司进地只清点地面预制情况,未来汽车公司只是预制个地面,应该也就包赔6、7万元,未来汽车公司不愿意,说预制地面下面填土等花有30多万元。为了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进地,办事处特事特办,其给区里领导汇报请示后,定下按未来汽车公司列的花费清单包赔32万元。耿作村村委主任李海鸥、会计、一个村委委员去找其说过申请32万元用于包赔未来汽车公司建停车场费用。
7、证人刘某甲证实,未来汽车公司后面的停车场包赔清单是郭某甲让国金置业公司工程部的唐某某制作的,他制作了一张大概金额23万余元的赔偿表后给了郭某甲。另张表下面收到叁拾贰万元整和其的签名都是其写的,但不知道这张表是谁制作的。
8、证人唐某某证实,2012年10月,郭某甲让其制作一份未来汽车公司后面停车场地面附属物赔偿费用表,根据刘某甲提供的相关资料,其制作了一份大概23万多元的赔偿表给了郭某甲。2012年12月,郭某甲又让其按照工程预算造价制作了一份大概32万余元的建设停车场费用表,但其未参与停车场征地地上附属物工作。
9、证人马某某证实,2012年12月,郭某甲让其在未来汽车公司停车场地上附属物赔偿表上签名,并让其写了清点人,但其未参与清点工作。
10、证人郭某丙证言,2013年年头,郭某甲给其打电话说耿作村村长李海欧要用钱,让其取10万元现金给他送去。其取出10万元现金给了郭某甲。次日,郭某甲的爱人张某某就将该钱归还了。
11、证人徐某某证实,2013年春节前快过年的一天中午,郭某丙给其打电话让其拿她的中信银行卡取了10万元现金给郭某甲送了过去。
12、证人张某某证实,2013年2月7日,其通过自己的中信银行卡向郭某丙的中信银行卡转了20万元,用以归还郭某甲借郭某丙钱。
13、证人杨某某证实,2013年过年,李海欧给其了千把块钱。现在家里放着一辆摩托车,不知道牌子,是去年夏天李海欧买的。
三、被告人李海欧供述,2012年10月,焦作新区引进了中能天然气项目,需征用耿作村租给未来汽车公司作停车场的土地,并对土地和地上附属物进行赔偿,包村书记陈某某通知了此事,地上附着物费用补偿的事由其负责。地上附着物清点作价由李万办事处、耿作村、未来汽车公司三家一起进行,其也到未来汽车公司后面的停车场看了看,具体清点由未来汽车公司的人完成,制作赔偿表,村里加盖公章确认,上报李万办事处。未来汽车公司开始制作的停车场地上附属物赔偿费用大约为24万元,但郭某甲说场地租赁合同期限不到,还有经营损失和车辆搬家费用,大约10万元,不愿搬迁。李万办事处、村里及其多次给郭某甲做工作,后其代表村里和郭某甲商量赔偿32万元,由未来汽车公司制作了32万元的赔偿明细表,其拿到李万办事处,在征得办事处同意后,加盖村里印章,报送办事处,由办事处报送上级拨付赔偿款项。2013年1月中旬,谷某某对其和刘某某说让村里先将32万元支付未来汽车公司,上面款到位后将村里先支付的钱补上。当天中午,未来汽车公司会计和刘某某在李万办事处财政所办理了赔偿款转账手续,将32万元转给了未来汽车公司。第二天,耿作村到账土地补偿款24万余元和协调费25万余元,这25万元协调费是村垫付的未来汽车公司停车场地上附属物补偿款,但没有给够。事后其到郭某甲的房地产公司以兄弟们为该事忙里忙外为由,让郭某甲意思意思。郭某甲说他得够他的24万元,剩余的8万元给其。2013年过年前的一天,郭某甲在他的房地产公司给其一个布手提袋,其回去一看是8万元现金。其用该钱买了一部苹果5手机、一辆“本田600”街跑摩托车及其他个人消费,未用于耿作村集体事务支出。
据此,修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海欧作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李海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涉案赃款8万元予以没收,由收款单位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上诉人李海欧上诉称,其未利用协助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向郭某甲要钱,郭某甲给其8万元与该职务无关,其不构成受贿罪;8万元中有6万元支付给了耿作村村民耿某某、刘某丙(又名刘二宝)用作大沙河改造工程补偿款,并非都用于个人消费。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李海欧不具备受贿罪主体资格,其既无从事公务活动的法律依据,也未接受过从事公务活动的委派,其仅是代表被征地对象耿作村村委会清点地上附属物后上报,履行的是被征地方应尽的义务,执行管理的是村公共事务;2、郭某甲给李海欧的8万元也是用个人的钱给的李海欧,没有证据证明是从未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帐上支出,这也说明与征地无关;2、证人刘某某、杜某某、耿某某、刘某丙证言证明8万元中有6万元作为大沙河改造工程补偿款支付给了耿某某和刘某丙,不应作为犯罪数额认定。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均有相关证据证实,且所采用的证据均经一审开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所称被告人李海欧收受郭某甲财物并非是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之理由,经查,高新区政府欲征用耿作村作价出售给焦作未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权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应赔偿给焦作未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按照焦作新区李万街道办事处证明及相关规定,征地补偿款和地面附着物清点、赔偿兑现有办事处主任谷某某和耿作村主任李海欧共同负责。故李海欧具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职能,其利用该职权向郭某甲所要8万元,构成受贿罪。
关于上诉人李海欧及辩护人所称李海欧所收8万元中有6万元作为大沙河改造工程补偿款支付给了耿某某和刘某丙之理由,经查,证人刘某某、杜某某、耿某某、刘某丙等人在一审庭审时的证言虽然能够证实李海欧为了大沙河改造工程尽快进行,曾给耿某某、刘金存补助款各3万元,耿作村村委会并没有支付该款项,是李海欧自己支付的。但根据受贿罪的犯罪特征,本罪为故意犯罪,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收受了他人财物即为犯罪既遂。李海欧主观上具有向他人索贿的故意,客观上收受了他人财物,其在收受他人财物并将财物置于自己实际控制之下的那一刻开始受贿过程已经完成,其受贿行为已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受贿款物的用途问题只是受贿人李海欧对受贿款物的事后处理方式而已,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欧作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征地过程中,利用职权索取他人财物,已构成受贿罪。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李海欧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元成
审 判 员  张爱国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宝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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