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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亚锋贩卖毒品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84号 罪犯杨亚锋,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洛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84号
罪犯杨亚锋,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洛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亚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0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宣判后,2011年9月1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杨亚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杨亚锋于2010年12月4日20时许,伙同他人一起到洛阳市牡丹桥附近,接上中间人后到洛阳市涧西区中泰世纪花城附近联系高某某拿到毒品。之后,三人及中间人到洛阳市老城区九龙花园找人交易,因故未能成交,在返回牡丹桥行至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与八一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出租车内查获疑似毒品4袋共2000粒重205.6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杨亚锋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亚锋系二次判刑。
罪犯杨亚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杨亚锋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亚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亚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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