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2号 罪犯李西林,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人,中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日作出(2008)老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西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2007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宣判后,2008年7月21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2日裁定对罪犯李西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李西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西林于2004年11月22日,以河南宋河酒商业批发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经理的身份,对经销合作单位洛阳某糖酒批发有限公司谎称公司对“鹿邑大曲”酒搞促销活动,返点高,并以此为诱饵,让洛阳某糖酒批发有限公司向自己设立的农行账户上汇货款61.2万元。被告人李西林携款逃匿,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罪犯李西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4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西林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西林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西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