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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连杰盗窃、破坏电力设备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91号 罪犯李连杰,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温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91号
罪犯李连杰,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温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连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宣判后,2012年4月2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李连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连杰于2008年3月19日,伙同他人驾车来到洛阳偃师市水泉村将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破坏,将铜芯盗走。同月28日,被告人李连杰伙同他人又在温县黄庄镇将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破坏,盗走铜芯,参与破坏电力设备2起,变压器合计价值10260元;2008年1月27日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连杰伙同他人分别在温县、三门峡卢氏县、孟州市、巩义市、偃师市、博爱县等地破坏已经停用的变压器盗走铜芯,参与盗窃8起,价值5364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连杰退回部分赃款。
罪犯李连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连杰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连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连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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