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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跃伟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47号 罪犯李跃伟,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10)原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47号
罪犯李跃伟,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10)原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跃伟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30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6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被告人李跃伟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1)新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0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李跃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跃伟于2008年11月,在自己无资金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以转账方式申报公司账户,后将注册资金抽走。在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建牛场的名义,先后与九家施工单位签订场区道路、场区围墙等建设合同,共收取履约金439000元。
罪犯李跃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5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跃伟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跃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跃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咏梅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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