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汤耀沿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11号 罪犯汤耀沿,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云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孟刑初字第00124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11号
罪犯汤耀沿,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云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孟刑初字第00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耀沿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宣判后,2013年8月2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市监狱提出对罪犯汤耀沿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汤耀沿等人于2012年12月4日,明知他人销售的是伪劣卷烟仍进行运输,行至二广高速孟州段时被查获。经鉴定,该批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242785元。该系累犯。
罪犯汤耀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汤耀沿减刑,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汤耀沿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汤耀沿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靳 艳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