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胜利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沈中华,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大平,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原审被告焦作市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朝阳二街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 上诉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大平、原审被告焦作市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东初字第0034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东初字第00342-2号民事裁定,由上诉人所在地阜宁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审被告焦作市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武陟县,原告选择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永胜 代审判员 董艳伟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靳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