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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强与马明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一终字第005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小强,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吴卫红,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明利,男,1964年10月1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一终字第005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小强,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吴卫红,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明利,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回族,住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邹蔚,河南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小强与上诉人马明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李小强于2013年3月12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下余工程款354270元和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至给付之日止)。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3)武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小强、马明利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小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卫红、上诉人马明利及其委托代理人邹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3)武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 柳
代审判员  张卫芳
代审判员  原小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永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