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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羽平与陈功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二终字第004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羽平,男,汉族,1953年10月7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贵发,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功旺,男,汉族,1964年12月25日出生,农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二终字第004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羽平,男,汉族,1953年10月7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贵发,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功旺,男,汉族,1964年12月25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丽,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羽平、陈功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00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羽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贵发,上诉人陈功旺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王羽平出具在二审期间提交村委证明一份以证明王店镇昌庄村委借王羽平两笔钱共15500元钱本息早已还清,陈功旺借王羽平56000元与村委无关。故对该56000元借条本金数额是否为1999年12月27日借款本金7000元及1999年9月30日借款本金8500元两笔共计15500元应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009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晓龙
审判员  郑志宏
审判员  许卫卫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力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