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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恩可与梁河勋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二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恩可,男,1948年12月2日出,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桂荣,女,195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志浩,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河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二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恩可,男,1948年12月2日出,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桂荣,女,195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志浩,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河勋,男,1955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怀光,男,1960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安民,男,1960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帅,男,199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焦鹏,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恩可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恩可的委托代理人陈桂荣、李志浩,被上诉人梁河勋、李怀光、马安民及及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焦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晓龙
审 判 员  亓宽义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