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泌法执字第03-17号 申请执行人王桂金,女,1961年出生。 被执行人王景付,男,1958年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泌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桂金与被执行人王景付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王景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泌阳县支行的工资账户每月1000元予以冻结(详见协助冻结通知书),至其履行义务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 玺 审判员 王 生 审判员 姜丽君 二0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史春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