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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桂金与被执行人王景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泌法执字第03-17号 申请执行人王桂金,女,1961年出生。 被执行人王景付,男,1958年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泌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桂金与被执行人王景付离婚纠纷一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泌法执字第03-17号

申请执行人王桂金,女,1961年出生。

被执行人王景付,男,1958年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泌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桂金与被执行人王景付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王景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泌阳县支行的工资账户每月1000元予以冻结(详见协助冻结通知书),至其履行义务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 玺

审判员 王 生

审判员 姜丽君

二0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史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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