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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买增明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第三人焦作市安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二金初字第7号 原告买增明,男,1962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建设西路。 委托代理人王国鹏,焦作市山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解民二金初字第7号
原告买增明,男,1962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建设西路。
委托代理人王国鹏,焦作市山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1159号商务大厦11层。
负责人邱利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冰,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焦作市安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塔南路西侧(文苑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玉山,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国光,焦作市山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买增明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第三人焦作市安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买增明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买增明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第三人焦作市安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买增明承担。
审判长  苗滋滨
审判员  张 倩
审判员  程志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