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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秀英诉被告郝魁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6号 原告石秀英,女,汉族,1930年7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凌利,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郝魁俊,男,汉族,1952年7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秀英诉被告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6号
原告石秀英,女,汉族,1930年7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凌利,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郝魁俊,男,汉族,1952年7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秀英诉被告郝魁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秀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秀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秀英撤回对郝魁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石秀英承担。
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艳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