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6号 原告石秀英,女,汉族,1930年7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凌利,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郝魁俊,男,汉族,1952年7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秀英诉被告郝魁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秀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秀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秀英撤回对郝魁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石秀英承担。 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艳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