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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祁莉娟诉被告朱炳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18号 原告祁莉娟,女,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朱炳仲,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莉娟诉被告朱炳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莉娟于2015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18号
原告祁莉娟,女,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朱炳仲,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莉娟诉被告朱炳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莉娟于2015年3月11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祁莉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祁莉娟承担。
审判员  宋秀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华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