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少初字第18号 原告祁莉娟,女,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朱炳仲,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莉娟诉被告朱炳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莉娟于2015年3月11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祁莉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祁莉娟承担。 审判员 宋秀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华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