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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二初字第00214号 原告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福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瑞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海源,该公司副总。 委托代理人张启平,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 敏 代审 判员 吴明慧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成斐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