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二初字第00263号 原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全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原思宗,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福成,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2873元,由原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明慧 人民陪审员 苗永胜 人民陪审员 刘文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成斐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