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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卫与河南功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邓自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二初字第00251号 原告朱卫,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功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宏波,总经理。 被告邓自卫,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卫与被告河南功青农业科
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二初字第00251号
原告朱卫,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功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宏波,总经理。
被告邓自卫,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卫与被告河南功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邓自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 敏
人民陪审员  冯英英
人民陪审员  苗永胜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成斐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