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二初字第00251号 原告朱卫,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功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宏波,总经理。 被告邓自卫,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卫与被告河南功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邓自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 敏 人民陪审员 冯英英 人民陪审员 苗永胜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成斐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