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修行初字第1号 原告河南合家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永辉,总经理。 被告修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骆涛,局长。 原告河南合家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修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职责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河南合家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合家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合家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柴永利 审 判 员 范晓玲 人民陪审员 徐江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