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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东初字第00125号 原告张某某,女,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某某,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
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东初字第00125号
原告张某某,女,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某某,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索小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焦丹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