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东初字第00125号 原告张某某,女,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某某,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索小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焦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