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少民初字第8号 原告姚某某,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文,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丹,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王某某,女,1990年4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瑞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园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