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少民初字第10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 被告董某某,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蔡唯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园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