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修民一初字第236号 原告牛某某,男,1966年3月8日生。 被告马某某,女,1967年7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牛某甲,男,1990年4月23日生,系马某某儿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郑蕾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