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民界初字第15号 原告刘某,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世文,博爱县司法局孝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为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 毕琼杰 审判员 张继新 陪审员 张小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路莉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