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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民界初字第15号 原告刘某,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世文,博爱县司法局孝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
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民界初字第15号
原告刘某,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世文,博爱县司法局孝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为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  毕琼杰
审判员  张继新
陪审员  张小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路莉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