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少民初字第9号 原告梁某某,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振中、李文化,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某某,女,1976年9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魏 贺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侯园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