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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树艮与皇甫秉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民金初字第0009号 原告刘树艮,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凤芳。女,1955年2月22日出生。 被告皇甫秉峰(又名皇刚),男,1954年3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庆鹏,博爱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民金初字第0009号
原告刘树艮,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凤芳。女,1955年2月22日出生。
被告皇甫秉峰(又名皇刚),男,1954年3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庆鹏,博爱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艮诉被告皇甫秉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树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云霞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继红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