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韩某某、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刑初字第55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28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9日被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刑初字第55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28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9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3月16日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2月18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8月21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4年12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绰号岗弟),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2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0月8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4年10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4)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王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王某经预谋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1290T的黑色丰田轿车,窜至新密市中医院住院部二楼重症监护室门口,将李某某存放在小床上的一个黑色女式挎包盗走,后二人将挎包丢弃,将包内现金4100元分肥挥霍。案发后二人已全部退赃。被告人韩某某、王某于2014年7月17日被抓获归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韩某某、王某供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许某某、韩某某证言,刑事判决书,查询前科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依据以上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韩某某、王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某某、王某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王某经预谋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1290T的黑色丰田轿车,窜至新密市中医院住院部二楼重症监护室门口,将李某某存放在小床上的一个黑色女式挎包盗走,后二人将挎包丢弃,将包内现金4100元分肥挥霍。案发后二人已全部退赃。被告人韩某某、王某于2014年7月17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6日上午,王某开着他公司的一辆黑色老款丰田佳美轿车去找其,让其和他一起到登封去,途中快走到新密市区时,王某说他的痔疮犯了,想去医院看看,顺便去寻找目标偷点东西,其当时就同意了,当车行至新密市中医院时二人决定下车寻找目标,在其和王某一起上到二楼重症监护室时,其看到一个女的在重症监护室门口的病床上坐着,而且背对着其正在和其他人说话,她身后的病床床头处放了一个女式的黑色单肩挎包,挎包上压着一个枕头,其就给王某使了个眼色,让王某先在病房门口的走廊里站着,其上前趁那个女的不注意随手把她放在床上压在枕头下的女式挎包拿走了,随后二人便下楼开车离开了,上车后其把偷来的女式挎包打开查看包内的物品,当时挎包内装的有一些女式的化妆品和一个花钱包,钱包里装有4100元钱、几张银行卡和身份证,其就把4100元钱从钱包里拿出来,给王某分了2000元,其自己留了2000元,又给王某了100元让他加油,然后把挎包在路上扔了。
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6日,其和韩某某开着一辆黑色丰田轿车到新密市,到新密市是韩某某提出的,他说他老家在那儿,去看看,当车开到新密市中医院门口时,韩某某喊其下车,两人一前一后进入了医院,其在医院大厅里转了一圈,韩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到二楼,到二楼后,韩某某给其使了一个眼色,其看到走廊一个病房门口有张床,床上坐着一个女的,床头上放着一个黑色女士挎包,其就上前问那个女的肛肠科怎么走,韩某某就趁着其给那个女的说话时把那个黑色挎包偷走了,然后两人就一前一后下了楼,来到车上,韩某某把包打开,从里面拿出来一沓钱,韩某某查了一下,有4200多元,具体多少其不清楚,韩某某分给其2000元钱,在回郑州的路上韩某某把包扔了。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6日上午8时20分许,其在新密市中医院二楼重症监护室陪其家人,其把其的黑色女式单肩挎包放在监护室外面走廊的休息床上用一个枕头压着,其在床上坐着,直到上午10时30分许,其才发现挎包不见了,包是好多年前在新密市场上买的,包内有5000元人民币和一些证件,之后其就报案了。
4、证人许某某证言,证实其丈夫王某因2014年7月6日在新密市中医院盗窃李某某挎包被刑事拘留,王某和韩某某在新密市中医院二楼重症监护室旁盗窃的总金额是4000多元,王某分得了2000元,但是其愿意退2100元整。
5、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其主动为其哥哥韩某某在2014年7月6日在新密市中医院盗窃李某某挎包的犯罪行为退赃,二人共同盗窃了4000余元,其愿意退赃2100元。
6、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韩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事处罚的情况。
7、退赃情况说明,证实退款人许某某(被告人王某家属)于2014年7月29日退赃款2100元整;退款人韩某某(被告人韩某某家属)于2014年8月7日退赃款2100元整。
8、发还物品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8月11日已将赃款4200元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9、监控视频资料及情况说明,证实案发经过。
10、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韩某某、王某系被抓获归案。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韩某某、王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4100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王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所犯盗窃罪行,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韩某某、王某共同预谋实施盗窃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韩某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12月16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韩军营
代理审判员  李丹辉
人民陪审员  杨爱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陈长青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