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438号 原告刘占国,男,1974年3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春萍,女,1979年4月3日生,汉族。 被告李海宝,男,1981年6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国与被告李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占国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占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占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占国负担。 审判长 聂全国 审判员 李 佳 审判员 杜秋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国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