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362号 原告李鹏飞,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 原告刘少锋,男,1979年3月25日生,汉族。 被告杭朝灵,男,1980年4月26日生,汉族。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鹏飞、刘少锋与被告杭朝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鹏飞、刘少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鹏飞、刘少锋负担。 审判员 陈志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伍晓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