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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0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公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锦、刘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刘X受他人雇佣,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假冒贵州茅台酒,2013年9月16日刘X销售至济南假冒贵州茅台酒16000元。2013年12月19日,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蒋冲村上海嘉联超市二楼,查获刘岗生产的假冒贵州茅台酒(飞天)495瓶及酒盒包装等原材料,查扣的假冒贵州茅台酒(飞天)价值66000元。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所查扣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分别出示了物证照片;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商标注册证,郑州零点货运有限公司发货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吕XX、田X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刘X供述和辩解等相关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解称系初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且如实供述,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是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第3159143号“MAOTAI及图”注册商标、第6862377号“MAOTAI”注册商标、第237040号“飞天牌及图”注册商标所有权人。2012年至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刘X受他人雇佣,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假冒贵州茅台酒。2013年9月16日刘X销售至济南假冒贵州茅台酒16000元。2013年12月19日,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蒋冲村上海嘉联超市二楼,查获刘X生产的假冒贵州茅台酒(飞天)495瓶及酒盒包装等原材料。经鉴定,上述所查扣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共计82000元。

本院委托河南省沈丘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刘X的平时表现及是否适宜社区矫正进行了调查评估,河南省沈丘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刘X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

1、被告人刘X供述,2010年其在郑州市陈寨村开干果店的时候认识了一个叫徐X的人。2012年10月份左右,其开店的村庄拆迁,徐X问其是否愿意跟着他生产假茅台酒,当时没事做,其就同意了。就在郑州市二七区杨跺村租了一间民房生产假冒茅台酒。其按照徐X教的方法生产假冒茅台酒,先洗酒瓶,把散装的白酒灌装到酒瓶里,然后用压盖机压盖,贴上商标,再装到酒盒里封箱,封好箱之后用没有茅台酒标识的黄纸箱装起来。每次生产的假茅台酒使用的包装原材料及散装白酒都是徐X通过物流发过来,每次都是徐X打电话告诉其生产多少,生产好的茅台酒也都按照徐X给的地址通过物流发到济南等地。2013年9月16日,其通过零点物流公司向济南一个姓朱的发了10件假茅台酒,发货的时候写的货物名称是配件,并代收了16000元货款。刘X另供述,其开始在郑州市二七区杨跺村租民房做假酒,后来那个村子要拆,其才于2013年底搬到经济技术开发区蒋冲村借其老乡吕XX租的用于开超市的民房的二楼继续生产假酒。

2、证人吕XX证言,证明2012年7月份其来郑州经开区蒋冲村租了房子并在一楼开超市,二楼是房东送的当做仓库用。2013年11月份左右,刘X找到其想用二楼房间一段时间,具体干什么也没说,其想着二楼闲着没用,都是老乡,就同意借给刘X用了。

3、证人田X证言,证明其在郑州市管城区南四环万里物流园经营郑州零点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编号为2005492时间为2013年9月16日的物流单是其公司的物流单,这批货业务已经成功完成。

4、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对公安机关送检假冒茅台酒的理化指标、卫生指标结论为除铅项目外,其他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假冒茅台酒每件(12瓶)价值1600元;物证照片显示扣押的白酒使用了茅台酒的包装;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商标注册证,郑州零点货运有限公司发货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证明货值金额共计82000元。

5、案发后,被告人刘X带领公安机关指认了“上海嘉联超市”二楼造假窝点,内有大量原料酒及制作好的假冒茅台酒,有被告人刘X指认现场照片在卷为证。

6、本案另有被告人身份情况及被抓获经过等在卷为据。

7、河南省沈丘县司法局(2015)沈司调字04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刘X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提请惩处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刘X系初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且如实供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刘X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已销售的假茅台酒的物流单据,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故该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刘X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82000元,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幅度内量刑。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被告人刘X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主动退缴16000元非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2、涉案的假冒茅台酒大部分被查获,尚未流入社会,危害后果相对较小。3、被告人刘X户籍所在地司法机关同意列刘X为社区矫正人员,结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刘X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1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X退缴16000元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后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查扣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后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钱红军

代理审判员  刘泽军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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