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65号 原告张治军,男,汉族。 被告张建峰,男,汉族。 原告张治军诉被告张建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4月1日向原告张治军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限其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到2015年4月8日,原告张治军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缴诉讼费等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治军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