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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建强与李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上法执字第152号 申请执行人冯建强,男,1962年1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秀兰,女,1952年10月19日生,汉族。 冯建强与李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上法执字第152号
申请执行人冯建强,男,1962年1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秀兰,女,1952年10月19日生,汉族。
冯建强与李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郑民四终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建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将(2015)上法执字第152号一案合并到(2009)上法执字第109号案件中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上法执字第15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驰峰
审判员  禹红岩
审判员  马占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小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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