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八民初字第128号 原告褚战方,男,1980年4月1日生。 被告李革局,男,1974年12月6日生。 被告武利萍,女,1970年12月1日生。 被告李学兵,女,1981年3月5日生。 原告褚战方诉被告李革局、武利萍、武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褚战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还给原告褚战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耀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