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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战方与李革局、武利萍、武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八民初字第128号 原告褚战方,男,1980年4月1日生。 被告李革局,男,1974年12月6日生。 被告武利萍,女,1970年12月1日生。 被告李学兵,女,1981年3月5日生。 原告褚战方诉被告李革局、武利萍、武利萍民间借贷纠纷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八民初字第128号
原告褚战方,男,1980年4月1日生。
被告李革局,男,1974年12月6日生。
被告武利萍,女,1970年12月1日生。
被告李学兵,女,1981年3月5日生。
原告褚战方诉被告李革局、武利萍、武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褚战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还给原告褚战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耀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