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048号 原告李建敏,女,汉族,出生于1964年11月3日。 被告吕均超,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1月13日。 被告张巧民,女,汉族,出生于1971年9月26日。 被告胡小凤,女,汉族,出生于1982年9月22日。 原告李建敏诉被告吕均超、张巧民、胡小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建敏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敏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建敏负担。 审 判 长 张聪会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闫文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