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57-2号 申请执行人张小军,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城民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军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军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军的银行存款2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新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