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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秀花与海南华成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247-4号 申请执行人田秀花,女,汉族。 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张林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3)汤执字第247-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247-4号
申请执行人田秀花,女,汉族。
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张林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3)汤执字第247-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存款,现因手续需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贺建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