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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秀花与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异字第4号 案外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申请执行人田秀花,女,汉族。 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张林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田秀花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异字第4号
案外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申请执行人田秀花,女,汉族。
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张林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田秀花申请执行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称,我方虽是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但是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具有法人主题资格,再则,该债务依据法律规定,我方无义务承担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另外,我公司与李文新就濮阳区域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故汤阴县法院冻结我公司的账户存款是错误的,应解除冻结。
本院查明,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系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经审查其不具有法人的主体资格。
本院认为,案外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系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不能证明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作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有义务偿还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其公司称与李文新就濮阳区域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的异议主张与我院冻结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无事实上的法律关系,我院冻结其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无误,案外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石永斌
审判员  张曙玮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贺建新
责任编辑:海舟